关于转发省教育工会转发《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<关于深化“齐鲁工匠”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>等文件的通知》的通知
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关于深化“齐鲁工匠”
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的通知
各市总工会,省产业工会,省直机关工会,大企业工会:
现将《关于深化“齐鲁工匠”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》《“齐
鲁工匠”培育工作暂行办法》《关于广泛开展山东省全员创
新竞赛的实施意见》《关于支持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
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
执行。
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
2024 年 6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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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深化“齐鲁工匠”建设工程的
实施意见
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
的重要指示精神,贯彻落实《关于实施“齐鲁工匠”建设工
程的意见》(鲁人组发〔2018〕24 号)有关部署,结合工
作实际,现就进一步深化“齐鲁工匠”建设工程,努力培养
造就更多高素质工匠人才,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,切实扛牢
产业工人主力军担当,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锚定
“走在前、开新局” ,积极探索工匠人才成长规律,努力构
建以全员创新企业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为培养成长
平台,以劳动和技能竞赛、创新创效竞赛为技能精进平台,
以工匠学院为学习提升平台,以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为发展
培育平台的“2211”工匠成长成才培育体系,持续提升“齐
鲁工匠”培育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水平,为奋力
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。
二、主要任务
(一)深耕全员创新载体平台建设,厚植工匠人才成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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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才沃土
1.打造全员创新载体。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征
集、“金点子”活动、“五小”竞赛、职工创新创意大赛等形
式多样的全员创新活动,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,着力
打造职工创新能力强、创新参与积极性高、全员创新业绩显
著的全员创新企业。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企业创新中
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,着力打造基础设施完备、领衔人能力
突出、团队组成合理、制度建设规范、创新成效显著、人才
培养有力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。
2.完善全员创新机制。完善激励奖励机制,鼓励企业建
立职工创新成果按要素、按比例参与分配的制度,职务发明
管理制度,创新型人才岗位津贴制度,增强职工参与全员创
新的获得感。完善展示交流机制,推荐职工参加各类创新成
果展示和创效创效竞赛,开展创新信息发布、创新人物宣传
等活动,推进职工创新成果交流互动。
3.营造全员创新氛围。大力倡导“人人皆可创新、时时
皆可创新、事事皆可创新”的理念,让更多的职工想创新、
敢创新、能创新、善创新。积极发展“敢为人先、争创一流、
崇尚创新、宽容失败”的创新文化,引导广大职工切实增强
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。深入挖掘全员创新典型做法,大力宣
传先进典型事迹,以身边的榜样教育鼓舞职工,切实提高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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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职工参与全员创新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在全社会形成浓郁
的全员创新氛围。
(二)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,充分调动工匠人才劳
动创新激情
4.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。持续完善创新创优劳动竞
赛、数字赋能高质量发展职工创新大赛、城市主导产业职业
技能竞赛等劳动和技能竞赛项目,打造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
术比武为基础、以省级竞赛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的竞赛体系,
以更高水平、更大力度组织动员全省广大职工为实现高质量
发展建功立业。
5.增强竞赛育人功能。强化竞赛“以赛促训、以赛促练”
功能,重视赛前练兵、赛后交流,让竞赛成为职工展示才能、
交流技艺、提升技能水平的平台。组织劳动和技能竞赛获奖
选手发挥技术技能优势,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。将提
高职工技能水平作为劳动竞赛的重点和着力点,采取送教上
门、平台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,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参赛热
情。
(三)强化创新创效成果激励效能,激发工匠人才创新
创造活力
6.大力推进创新创效竞赛。要按照“四个一线”原则,
以“五比一创”为主要内容,组织基层企业和广大职工,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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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开展创新创效竞赛基层竞赛和市级选拔赛,持续激发职工
创新创效活力。省级决赛参照科学技术奖模式,每年发布 100
项左右职工优秀创新成果并给予激励,择优推荐参评全国职
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和省科学技术奖,特别优秀的推荐参评
国家科学技术奖,不断提升创新成果“含金量” 。
7.推进创新成果孵化转化。充分发挥山东省职工创新创
效服务基地及各地工作分站作用,运用线上线下服务平台,
为创新成果提供聚集评估、推介对接、跟踪转化、商务服务
等“一站式”服务,打通职工创新成果孵化转化“最后一公
里” ,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,让职工充分分享创
新成果红利。
(四)提升工匠学院建设水平,打造工匠人才培育成长
“新摇篮”
8.建强工匠人才培育新阵地。以提升技术技能素质为根
本任务,集聚社会各类资源,着力推动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、
人才培育强、创新创效优的高水平工匠学院,培养企业和社
会急需的高精尖缺工匠人才。推进省、市、县、企业四级工
匠学院体系建设,努力培育建设省级工匠学院超过 100 个,
并给予资金、政策等支持扶持,促进全省工匠学院高质量发
展。
9.提升工匠学院育人效能。充分发挥工匠学院在思想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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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引领方面的作用,大力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
神,传播劳模工匠文化,提升工匠人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,
进一步坚定广大工匠人才理想信念。立足传统产业转型升
级,着眼新兴产业、未来产业发展,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
紧缺专业(工种),助力解决“卡脖子”技术难题,广泛开
展高端工匠人才研修培训,不断增强工匠人才供给能力。
10.赋能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。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
作,建立健全校企对接机制,形成工匠学院与地区产业发展
相互适应、共同促进的良好格局。针对大型骨干企业,特别
是产业链、供应链链主企业人才需求状况,组织工匠学院按
需开展人才培训工作,为产业链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、中小
微企业输送各类工匠人才,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人才
支撑。充分发挥工匠学院人才专业优势,积极为广大职工和
企业提供政策咨询、技术指导、创新支持等服务,推动地区
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。
(五)建设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,优化工匠人才成长机
制
11.大力推进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建设。持续提升数智
化水平,建设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,对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
象实行统一培育。对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、创新创效竞赛
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,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及以上表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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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得者中的高技能人才,以及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优秀工匠人
才等,择优纳入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进行重点培养。对符合
条件的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,及时录入相关信息,实行动
态管理,落实从严要求,注重日常、抓在经常,确保“齐鲁
工匠”培育对象质量。
12.增强培育库工匠人才培育功能。按照“统一管理、
分级负责”的原则,对入库的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实行全
周期培养、全过程管理。组织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参加工
匠学院培训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交流、创新成果展
示等活动,持续提升技术技能水平。根据培育情况,每年从
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中择优产生一定数量的“齐鲁工匠”并
给予资助支持。
三、有关要求
13.高度重视。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深化“齐鲁工匠”
建设工程的重要性,不断优化“工会牵头组织、企业主体实
施、职工广泛参与、多方协同配合”的工作格局,完善政策
体系,创新载体方式,精心组织实施,进一步巩固“省、市、
县、企业”四级联动、梯次培育的良好局面,切实提升“齐
鲁工匠”培育工作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。
14.完善机制。丰富完善“齐鲁工匠”培育机制,聚焦
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,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
- 7 -
现人才,在技术革新、技术攻关、发明创造、合理化建议等
活动中培养人才,在重大战略、重大工程、重大项目、重点
产业建设中锻炼人才。要深入探索“齐鲁工匠”作用发挥机
制,聘请“齐鲁工匠”担任工匠学院授课导师、创新工作室
领衔人、技术攻关课题牵头人,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
动作用,在培养高素质工匠人才、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挑
大梁、担重任。
15.加强宣传。要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型传播平
台,切实发挥工会融媒体矩阵作用,广泛宣传工匠人才先进
典型和事迹,大力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,在
全社会营造“关爱工匠、学习工匠、争当工匠”的浓厚氛围,
纵深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,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守信
念、懂技术会创新、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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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工作暂行办法
第一章
总
则
第一条
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
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,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部
署任务,大力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,培育发
展新质生产力,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,努力培养
造就更多“齐鲁工匠” ,根据《关于实施“齐鲁工匠”建设
工程的意见》(鲁人组发〔2018〕24 号)、《中华全国总
工会关于印发
<
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(试行)>
的通知》(总工发〔2024〕1 号)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工作坚持党管人才、德才兼
备、好中选优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采取逐级培育的方式,确
保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。
第三条
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分为“鲁班首席工匠”
“齐鲁大工匠”“齐鲁工匠”三个层次。
第四条
为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
发展,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,在“齐鲁工匠”序列中,
专门设立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 。
第五条
目标任务。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聚焦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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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国家、省重大战略、重大工程、重大项目、重点产业,每
年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培育一批“齐鲁工匠” ,并公布“鲁班
首席工匠”“齐鲁大工匠”“齐鲁工匠”分别不超过 2 名、
10 名、100 名, 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分别
不超过 10 名、30 名,示范引导各级各单位层层组织开展工
匠培育工作,推动形成工匠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,动员
激励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、技能报国之路。
第二章
培育对象
第六条
基本条件。政治素质过硬,认真学习贯彻习近
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听党话、跟党走,忠于祖
国,热爱人民,遵纪守法,带头弘扬和践行劳模精神、劳动
精神、工匠精神。
第七条
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
下列条件:
(一)掌握高超技能。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,
拥有精湛技能、高招绝技,在全国、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
水平,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;
(二)善于创新创造。在工艺改进、技术革新、质量攻
关、发明创造、智能制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,在企业或行
业内推广应用,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;
(三)发挥领军作用。善于带领团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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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技术工艺问题,积极向职工传授技能技艺、传承职业精
神,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中发挥
示范带动作用;
(四)注重技能基础。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类奖项、
称号或者其它同等级别表彰奖励。原则上从已公布为市级工
匠的人选中择优培育。
第八条
“山东手造工匠”培育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并
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掌握高超技艺技能。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
术,拥有精湛技艺、高招绝技,积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
文化,德艺双馨,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;
(二)发挥领军作用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、带徒授艺、
技能培训等活动,在人才培养、技艺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
献,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;
(三)注重技能基础。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类奖项、
称号或者其它同等级别表彰奖励。获得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
大师(名人)、老字号传承人(掌门人)等,省级及以上大
师工作室、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领衔人,可优先推荐。
第九条
“齐鲁大工匠”培育对象优先从往届“齐鲁工
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中产生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在突破关键技术工艺方面实现重大革新、取得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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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成果,特别是助力攻克“卡脖子”核心技术难题,达到或
接近国内、国际领先水平的;
(二)作为主要成员,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技术
攻关项目,为推动产业升级、技术进步,实现企业、产业、
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;
(三)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、全国五一劳动
奖章以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;
(四)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、
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;获得中华技能大奖、全国技
术能手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、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
上奖项的;获得齐鲁首席技师(山东省首席技师)的。
第十条
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培育对象优先从往届“齐
鲁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中产生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攻关项目,为推
动技能技艺技术进步、数字技术变革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,
实现企业、产业、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;
(二)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(名人)、老字号传承
人(掌门人)等;
(三)国家级大师工作室、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领衔
人;
(四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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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等级的。
第十一条
“鲁班首席工匠”培育对象优先从往届“齐
鲁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中产生。
第三章
培育程序
第十二条
基层优选。基层工会建立企业“种子工匠”
培育库,及时将生产经营、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表现优
异的职工纳入其中,作为重点培育对象。
第十三条
集中推荐。由推荐单位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申
报,根据申报条件,优中选优研究确定推荐人选,按程序报
省总工会。
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,以各市总工会、
省产业工会、省直机关工会、大企业工会为推荐单位,有关
省级专业学会、行业协会也可作为推荐单位。
第十四条
组织初审。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要求等,对“齐
鲁工匠”培育对象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,确定“齐鲁工匠”
“山东手造工匠”培育对象候选人。
第十五条
专家评议。组织专家对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
象候选人进行评议,确定“鲁班首席工匠”“齐鲁大工匠”
“齐鲁工匠”和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培育
对象,纳入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库。
第十六条
集中培训。省总工会依托齐鲁工匠研究院统
- 14 -
一对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进行集中培训,并根据工作安排
适时组织考核(考察)。
第十七条
提名公示。依据培训及考核(考察)情况,
研究提出“鲁班首席工匠”“齐鲁大工匠”“齐鲁工匠”和
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拟公示人选名单,并
进行公示。
第十八条
公布名单。公示无异议后,公布“鲁班首席
工匠”“齐鲁大工匠”“齐鲁工匠”和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
“山东手造工匠”名单,并颁发证书。
第四章
培育措施
第十九条
培育方式。 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培育期一
般为 2 年。主要包括基层培育、集中培育两个阶段,采取单
位培育、工会调训、研修学习等方式,提高培育对象综合素
养。
第二十条
基层培育。 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所在单位
制定本单位的工匠培育方案,组织培育对象和广大职工积极
参加各级工匠学院培训,参与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活
动,参加全员创新竞赛、劳动和技能竞赛、数字赋能高质量
发展职工创新大赛、创新创效竞赛等,为培育对象和广大职
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提供广阔舞台。
第二十一条
集中培育。省总工会对“齐鲁工匠”培育
- 15 -
对象进行统一培育,适时组织参加工匠学院、创新工作室联
盟等的学习交流、研修培训活动,并对培育对象进行动态跟
踪评价。
第五章
支持保障
第二十二条
省总工会设立“齐鲁工匠”资助资金,支
持“鲁班首席工匠”“齐鲁大工匠”“齐鲁工匠”和“山东
手造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开展项目攻关、技能传承等
工作,鼓励其领衔建设创新工作室。
(一)给予每名“鲁班首席工匠”50 万元资助资金,其
中个人 10 万元、领衔建设的创新工作室 40 万元。
(二)给予每名“齐鲁大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大工匠”30
万元资助资金,其中个人 5 万元、领衔建设的创新工作室 25
万元。
(三)给予每名“齐鲁工匠”“山东手造工匠”6 万元资
助资金,其中个人 1 万元、领衔建设的创新工作室 5 万元。
第二十三条
加强创新工作室资金管理。
(一)“齐鲁工匠”所在单位在收到省总工会资助资金
后,应按照不低于 1:1 的比例对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进行配
套。
(二)“齐鲁工匠”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建立健
全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,对资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、集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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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算,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。
(三)省总工会资助资金拨付一年内,相关市级工会应
对“齐鲁工匠”资助资金使用、所在单位资金配套等进行检
查,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总工会。
(四)资助资金应在两年内全部使用完毕,对超出期限
未使用的资助资金,将由省总工会收回。
第二十四条
各级工会要切实发挥“齐鲁工匠”作用,
优先聘请其担任工匠学院授课导师,支持其领衔建设创新工
作室、参与全员创新、“名师带徒”、技术服务等活动。通
过举办项目路演、技术研讨、经验交流、演讲报告等方式,
组织“齐鲁工匠”分享绝技高招、讲述奋斗故事,发挥示范
作用和育人效应,推动职工队伍素质整体提升。
第二十五条
各级工会要积极推荐提名“齐鲁工匠”为
各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职工代表等人选,
鼓励支持“齐鲁工匠”以兼职、挂职等形式进入各级工会委
员会。
第二十六条
“齐鲁工匠”所在单位要为其参加学习、
培训、交流等活动,提供便利条件和支持措施。
第六章
组织实施
第二十七条
组织领导。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
下,省总工会牵头做好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- 17 -
第二十八条
形成合力。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重视
支持,根据行业特点,主动加强与组织、宣传、教育、科技、
工信、人社、交通、国资委、妇联、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调,
做好与国家战略人才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,不断优化“工会
牵头组织、企业主体实施、职工广泛参与、各方协同配合”
的工作格局,为工匠人才创新才智充分涌流创造条件。
第二十九条
梯次培育。各级工会要把“齐鲁工匠”培
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发挥牵头作用,精心组织实
施,每年在所属地区、行业和单位范围内开展工匠培育工作,
进一步巩固“省、市、县、企业”四级联动、梯次培育的良
好局面。
第三十条
加大投入。充分发挥“齐鲁工匠”创新资助
资金的引导、撬动作用,拓宽资金来源,鼓励各级工会、企
事业单位、社会机构进行经费配套,进一步优化细化工匠培
育工作。加大工匠学院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
建设力度,加强与企事业单位、职业院校等的协作,合作共
建工匠培育、研修基地。
第三十一条
壮大队伍。以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工作为牵
引,实施工匠人才攀登计划,健全完善以“齐鲁工匠”为引
领,以市、县级工匠为主体,以“山东手造工匠”“山东交
通工匠”“齐鲁巾帼工匠”等为示范的工匠人才成长体系,
- 18 -
引导带动各级层层组织开展工匠培育工作,持续壮大高素质
工匠人才队伍。
第三十二条
强化宣传。把弘扬工匠精神贯穿“齐鲁工
匠”培育全过程和职业生涯全周期,充分用好各类主流媒体
和新型传播平台,采取政策解读、案例分享、事迹宣讲、活
动发布等形式,加大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,营
造全社会重视工匠培养、支持工匠发展的良好氛围,不断提
升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、美誉
度。
第三十三条
对弄虚作假、违纪违法以及其他原因不宜
继续作为“齐鲁工匠”培育对象的,停止其培育工作,终止
享受的相关待遇。
第七章
附
则
第三十四条
“山东交通工匠”“齐鲁巾帼工匠”培育
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
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
起施行;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,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
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关于广泛开展山东省全员创新竞赛的
实施意见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
要求,锚定“走在前、开新局” ,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劳动和
技能竞赛,组织动员全省广大职工努力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
创新力上走在前,积极投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,省总工会
决定,在全省广泛开展全员创新竞赛,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
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
产力的重要论述,把组织开展全员创新竞赛作为工会工作与
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结合点、切入点、着力点,努力打造全员
创新企业和创新工作室,推动涌现更多创新创效成果,不断
构建丰富载体平台,健全完善制度机制,推动全员创新的领
域更加广泛、内容更加丰富、成效更加明显,切实发挥企业
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,组织动员全省广大职工扛
牢主力军担当,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提供强有
力的创新人才和智力支撑。
- 19 -
二、重点任务
(一)广泛开展全员创新活动。
大力倡导“人人皆可创
新、时时皆可创新、事事皆可创新”理念,围绕创新技术、
加强管理、提高质量、降低成本、增进效益、节能减排、安
全生产等企业需求,广泛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、技术攻
关、技术协作,积极开展“五小”(小发明、小创造、小革
新、小设计、小建议)竞赛、职工科技活动周、优秀发明选
拔赛、职工创新创意大赛等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的活动,大
力开展职工先进操作法总结、命名和推广活动,激发职工参
与创新、全员创新的热情。
(二)不断提升职工创新能力。
鼓励企业广泛深入开展
岗位练兵、技术比武等活动,把培训、练兵、比武和岗位创
新实践有机结合起来,让先进生产技术、先进操作法、先进
创新方法为更多的职工所掌握,不断提升职工立足本职岗位
创新的能力和水平。深入开展“名师带徒”“结队帮带”活
动,帮助职工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水平,让更
多的职工想创新、敢创新、能创新、善创新,培育打造一大
批知识型、技能型、创新型人才。
(三)深化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。
引导企业
从工作保障、人员配备、资金投入、设备设施、活动时间等
方面,进一步加强对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力度。
- 20 -
推动各地和企业建立跨区域、跨行业、跨企业或院企、校企
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工作室联盟或职工创新联盟,最大限
度实现创新资源共享。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企业创新
中的引领示范带头作用,组织劳动模范、技术专家、创新能
手深入生产一线,为一线职工开展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、技
术交流、技能展示等活动。
(四)展示交流职工创新成果。
积极指导推荐职工参加
各类创新成果展示和创效创效竞赛活动,通过线下线上展示
宣传优秀工匠人才及其创新成果,开展创新信息发布、创新
人物宣传活动,促进创新成果交流、人才互动。组织开展“劳
模工匠助企行”活动,深入车间班组传授创新经验,引导不
同企业间工种相关、岗位相连、业务相通的职工互相学习交
流,激发创新智慧,释放创造潜能,不断涌现更多的创新成果。
(五)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。
把职工创新成果转化纳
入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
系建设中,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职工开展创新创造提供试验、
试用等条件,促进职工创新成果在企业内部转化;对于具备
外部转化条件的职工创新成果,鼓励和支持企业、职工借助
市场实现转化。依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服务中心等平台,
提升职工发明专利申报、QC 成果发表、科学技术奖评选等
咨询服务水平,积极推动职工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和推广应
- 21 -
用,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。
(六)营造浓厚全员创新氛围。
积极发展“敢为人先、
争创一流、崇尚创新、宽容失败”的创新文化,深入开展创
新教育,引导广大职工向以大国工匠为代表的知识型、技能
型、创新型人才学习,切实增强学习意识、创新意识和创新
责任感,使创新成为一种价值导向、一种生活方式、一种时
代气息,在全社会形成浓郁的创新氛围,为全员创新提供丰
厚肥沃的土壤。
(七)大力宣传先进典型。
深入挖掘全员创新典型做法,
汇总典型案例,指导企业持续深化全员创新工作。鼓励企业
根据实际需要,开展创新班组、创新能手、优秀创新成果、
“金点子”创意、工匠人才等典型选树活动,大力宣传先进
典型事迹,以身边的榜样教育鼓舞职工,提高广大职工参与
全员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。
三、组织实施
山东省全员创新竞赛分别从全员创新企业赛道、创新工
作室赛道和职工创新创效赛道等三个路径展开。
(一)竞赛对象
1.全员创新企业赛道:面向已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且在山
东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
格的驻鲁央企所属的二级、三级单位开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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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创新工作室赛道:面向各企事业单位成立且有效运行
一年以上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开展。
3.职工创新创效赛道:面向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创新
创效竞赛活动中涌现的创新成果开展。
(二)竞赛内容
1.全员创新企业赛道:从企业全员创新发动情况、创新
平台创建情况、创新人才培育情况、创新成果获奖情况、科
技创新水平情况、综合水平等 6 个方面开展竞赛。
2.创新工作室赛道:从基本条件、团队建设、创新情况、
作用发挥、所在单位支持情况等 5 个方面开展竞赛。
3.职工创新创效赛道:依据《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
活动激励办法》(鲁会〔2020〕61 号)和《山东省总工会办
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的通知》(鲁
会办〔2021〕3 号)等文件有关要求开展竞赛。
(三)竞赛程序
竞赛按照初赛、复赛、决赛层层组织开展。初赛、复赛
分别由县级工会(或基层工会)、市级工会自行组织实施,
决赛由省总工会组织实施。
四、奖励激励
(一)资助支持
1.资助资金。对于在决赛中获得全员创新企业赛道、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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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工作室赛道前 50 名的进行奖励激励,分别给予 30 万元、
5 万元创新资助资金。获奖单位要在收到资助资金后 6 个月
内,以不低于 1:1 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。职工创新创效赛道
奖项设置和资助资金依据《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激
励办法》(鲁会〔2020〕61 号)和《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
于组织开展全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的通知》(鲁会办
〔2021〕3 号)等文件有关要求落实。
2.资助资金使用。全员创新企业赛道资助资金可用于职
工创新成果奖励、全员创新平台建设、群众性创新活动开展
与实施推进等。创新工作室赛道资助资金可用于创新工作室
的项目研究、设备购置、培训学习、创新成果宣传推广、办
公条件改善等方面。上述资助资金应在两年内全部使用完
毕,对超出期限未使用的资助资金,将由省总工会收回。
职工创新创效赛道资助资金用于对获奖成果完成人进
行资助。
(二)其他支持
1.全员创新企业赛道获奖企业,可作为推荐申报山东省
五一劳动奖状的基础条件。创新工作室赛道获奖工作室,可
作为推荐申报山东省工人先锋号的基础条件。职工创新创效
赛道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创新成果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
成人,可作为推荐申报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基础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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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初赛和复赛可参照制定相应奖励激励政策。
五、保障措施
全省各级工会要切实做好组织发动,在所属区域、行业
和单位范围内大力开展全员创新竞赛活动,形成“省、市、
县、企业”层层开展的工作局面。要大力宣传竞赛活动的重
要意义,充分利用报刊、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平台,大
力宣传报道竞赛中涌现的创新事迹、创新成效,引导企业重
视创新、支持创新,引导职工踊跃创新、全员创新,在全社
会营造崇尚技能、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。
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;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,
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见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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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支持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
创新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
为进一步支持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(以下简
称“省级创新工作室”)建设,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
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创新带动
和示范引领作用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一、规范省级创新工作室建设
(一)省级创新工作室主要任务。
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
精神、工匠精神,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的业务专长、技术优
势,不断激发创新能力和创造潜能,聚焦质量提升、工艺改
造、技术升级、服务创优、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,
有效开展技术创新、服务创新、管理创新等活动,发挥示范
引领、集智创新、协同攻关、传承技能、培育精神等功能作
用,不断发展新质生产力,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提
供强力技能支撑和人才保证。
(二)省级创新工作室标准条件
1.基础设施。场所固定,有牌匾标识;组织机构、管理
办法健全;工作职责、目标任务明确;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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践场地和设施设备。
2.领衔人。一般应为一线职工,且具有市级及以上劳动
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、五一劳动奖章、工匠等称号;取得创新
成果每年不少于 2 项;参与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
精神相关活动每年不少于 1 次。
3.团队组成。团队成员学历水平、年龄结构合适,技术
层级合理,责任分工明确。其中,一线职工比例一般不低于
40%。
4.制度建设。创新成果评估奖励、转化推广,设备设施、
团队信息、资金使用、创新活动、创新成果、技能培训台账
等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健全。
5.创新工作。创新目标每年不少于 3 项,且完成率不低
于 65%;创新成果每年不少于 3 项;创新成果全员参与率不
低于 70%。
6.人才培养。对内开展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 3 次,开展
技能比武、揭榜攻关等活动每年不少于 3 次;积极开展对外
技术培训或技术交流活动。
二、加大省级创新工作室支持力度
(三)发放资助资金。
省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对省级创
新工作室进行资助支持,主要包括一次性资助资金和持续资
助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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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次性资助资金标准为每个省级创新工作室 5 万元。
省级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收到省总工会资助资金后,应按不
低于 1:1 的比例进行配套,未按要求配套的不得动用省总工
会一次性资助资金。
2.为鼓励省级创新工作室持续开展创新创效活动,省总
工会对评估结果为“优秀”的省级创新工作进行持续资助。
资助内容主要包括省级创新工作室的改扩建、设备购置、项
目研究等。资助金额由省级创新工作室逐级申请,省总工会
研究确定,一般不超过申请资助项目预算的三分之一,且每
个省级创新工作室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。持续资助资金无需
省级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进行配套。
(四)规范资助资金使用。
一次性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省
级创新工作室的项目研究、设备购置、培训学习、创新成果
宣传推广、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,不得用于人员接待、食宿
安排和福利奖金等项目;持续资助资金仅限用于申请资助的
项目支出。
资助资金应在两年内全部使用完毕。对超出期限未使用
的资助资金,将由省总工会收回。
(五)加强资助资金监督检查。
一次性资助资金和持续
资助资金拨付一年内,省级创新工作室所属市级工会要对资
助资金使用、所在单位资金配套等情况进行检查,确保资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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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金专款专用、公开透明、账目清晰,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总
工会。
三、加强省级创新工作室监督评估
(六)开展现场评估。
省总工会适时对公布满三年的省
级创新工作室进行评估,重点评估其基本条件、团队协作、
工作开展、创新业绩、人才培养、示范效应等情况。
评估结果分为: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其中,取得“合格”及以上等次的,纳入常态化监督,由所
属市级工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,并向省总工会报送复核情
况,省总工会择机进行抽查。
(七)规范备案工作。
省级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发生变更,
由所属市级工会进行一次评估,如评估等次为“合格”及以
上,报省总工会进行变更备案。
(八)建立退出机制。
省级创新工作室存在下列情形之
一的,由所属市级工会核实并报省总工会备案后,取消省级
创新工作室资格。
1.领衔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,且没有符合条件的新领衔
人的;
2.连续两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;
3.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;
4.申请持续资助资金弄虚作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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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资金使用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;
6.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;
7.评估结果为“不合格” ,且限期一年整改后,仍不能
达到“合格”及以上等次的;
8.其他原因应取消资格的。
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;省总工会公布的工匠人才领
衔建设创新工作室的相关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;以前发布的
有关文件规定,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见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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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
2024 年 6 月 17 日印发